航空障礙燈指示燈分類 障礙標志燈一般分為低光強、中光強和高光強三種,障礙標志燈的垂直和水平距離大于45米建筑及其設施,可以三種障礙標志燈可以互相配合使用。 離地面90米以上建筑物及其設施:使用中光強障礙標志燈為紅色閃光燈,閃光頻率應在每分鐘20-60次之間,閃光的有效光強不小于1600cd;或者使用紅色的高光強障礙標志燈,使其閃光效果更加明顯。離地面150米以上建筑物及其設施,使用高光強障礙標志燈并必須為白色閃光燈,閃光頻率應在每分鐘20-70次之間,有效光強隨背景亮度而定。 障礙標志燈分布 障礙物就其障礙標志燈的設置應標志出障礙物的最高點和最邊緣(即視高和視寬)設障礙標志燈,中間層的間距必須不大于45米,城市中百米以上超高建筑物尤其要考慮中間層加設障 障礙標志燈的垂直和水平距離不宜大于45米(即如果物體的頂部高出其地面45米以上,必須在其中間加礙標志燈) 對于煙囪或其它類似性質的建筑物,頂部障礙標志燈應位于頂端1.5-3米之間,考慮到煙囪對燈具的污 染,障礙標志燈可設在低于煙囪口4-6米處的位置。 高于150米的超高物體應中、高光強障礙標志燈配合使用。 對于不足150米高的高壓輸電電纜、鐵塔可在頂部設發白光的中光強障礙標志燈。 不論哪種障礙標志燈,其在不同高度的障礙標志燈數目及排列,應能從各個方面都能看出該物體或物體“群輪廓”,并且考慮障礙標志燈的同時和順序閃爍,以達到明顯的警示作用。